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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的特定条件决定了村庄所具有的独立社区社会的特征,这一特征的首要表征是村庄秩序获得的内生性,村民自治正是对村庄秩序内生获得的恰当表达。村庄秩序内生获得不仅与村庄之外的宏观经济形势和治理制度安排有密切关系,而且与村庄内在结构状况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对涂尔干意义上的“社会关联”的引申,试图在理论建构和对现实的解释能力上,建立一个对理解当前中国乡土社会状况具有一定统括能力的范畴。
关键词:村庄性质 社会关联 村民自治 乡村秩序 乡村治理
贺雪峰,1968年生,法学硕士,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仝志辉,1970年生,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科学社会主义专业1999级博士研究生。
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社会秩序处于解构—重组之中,促使这种变化的主要力量一是以实行家庭承包制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的经济改革,一是以推行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政治改革。在这个进程中,农村社会能否保持相对有序,将成为现代化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
村庄[1]是农村居民的主要栖居地,生活在村庄的村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部分,这是十分特殊的一个部分。在整个现代化过程中,国家可能难以为村庄居民提供完全的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村庄居民必须自己组织起来为获得村庄秩序而努力。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试行、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核心是,村庄这个相对独立的社区社会,需要自足提供村庄秩序和公共服务,诸如社会治安的维护、纠纷的调解、公共工程和福利设施建设、道德文化建设、土地承包乃至收缴乡统筹、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等等[2]。相比之下,城市社区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的绝大多数都由国家提供。因此,研究村庄秩序本身的可能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村庄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一是行政嵌入,二是村庄内生。人民公社是行政嵌入的典型,中国传统社会的村庄秩序则大多是内生的。内生的村庄秩序依赖于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因其性质、强度和广泛性,而构成了联系中的人们的行动能力,正是这种行动能力本身,为作为相对独立社区社会的村庄提供了秩序基础。不了解村庄居民的相互关系及建立在这种关系之上的行动能力,很难深入理解村庄秩序的性质。村民之间的具体关系及建立在这种关系上的行动能力,构成了本文所要讨论的“村庄社会关联”。本文拟在此一讨论的基础上,从村庄社会关联与村庄秩序内在相关的视角分析当前村庄秩序的自治取向和危机状况。
社会关联的含义
村庄社会关联关注的是处于事件中的村民在应对事件时可以调用村庄内部关系的能力。当一个村民被种种强有力的关系挂在村庄社会这个网上面,这个村民就可以从容面对生产生活中的事件,他具备有效降低生存风险,经济获得公共物品,从容谈判达成互赢协议,以及稳定建立对未来生活预期的能力。当一个村庄中不是一个村民而是相当一部分村民具备这种关系资源时,我们说这个村庄的社会关联程度很高。一个村民在应对事件时无力调用任何一种有效的关系资源,这个村民就缺乏应对事件的能力,也就缺乏发展的能力。一个村民无力调用与其他村民的关系,其他村民也失去了调用与这个村民关系的能力。若一个村庄中的大部分村民都缺乏调用相互之间关系的能力,我们说这个村庄缺乏社会关联,或社会关联程度很低,这样的村庄无力应对共同的经济协作,无力对付地痞骚扰,无力达成相互之间的道德和舆论监督,也无力与上级讨价还价。这样的村庄秩序也因此难以建立,村道破败,纠纷难调,治安不良,负担沉重且道德败坏。 根据以上讨论,我们对村庄社会关联作一初步界定。首先,本文所讨论的社会关联不同于涂尔干在整体意义上使用的社会关联[3],而是希望借用这一词汇来考察当前村庄内人与人之间正在变动着的具体关系的状况。从指向上看,涂尔干的“社会关联”是从外向内看,是从整体意义上来定义“社会关联”的,而本文关注的“社会关联”是从内向外看的社会关联,侧重于正在变动着的人与人之间具体关系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其次,社会关联不同于村庄内聚力[4]。村庄内聚力可以看做是一种能量,是一种指向明确的具有“矢量”性质的能量。村庄社会关联是指那种具有行动能力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较村庄内聚力更为关注村庄中是否有一些人共同行动,而不强调村庄作为一个整体的一致行动。村庄内聚力可以看做特定村庄社会关联的功能后果;再次,社会关联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是指那种构成应对事件能力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它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对村庄秩序影响力的方面。换句话说,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共同活动的过程中结成的各种各样的关系,主要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社会关联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所构成的行动能力,与公共生活有更为密切的联系。 我们可以从结构、功能和价值层面对村庄社会关联作进一步的讨论。从结构层面看,村庄社会关联是指在村庄内村民因为地缘关系(同一自然村或同一居住片所产生的邻里关系)、血缘关系(宗亲和姻亲关系)、互惠关系(礼尚往来和生产互助产生的关系)、共同经历(同学、战友、生意上的合伙人)以及经济社会分层产生的社会契约关系和权威—服从关系等等,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总和。这种具体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是人各不同且十分复杂的,既可以来源于伦理和神性等传统型关联,也可以来自于社会契约或经济分化引起的雇佣关系等现代型关联[5];从功能层面看,一个拥有众多关系的人,在生产生活中遇到日常性和突发性事件时,他可以调用这些关系进行应对。当村庄中很多村民具有足够应对事件的关系时,村庄秩序也就有了基础。当前中国农村的重要特点是,传统的社会关系正在解体,现代的社会关系尚未建立,这构成了当前农村普遍社会危机和村庄失序的重要原因。我们提出村庄社会关联的概念,是希望通过对当前农村正在变动的人与人关系的考察,理解构成农村社会失序的村庄原因;从价值层面看,因为村庄秩序是通过事件来建构的,重复发生的日常性和突发性事件,使应对事件的人与人的关系具有重复博弈的性质。重复博弈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隐形的、模糊的“约定”,约定各方可以对对方的行为有较为明确的预期,各方共享一种“承诺”或公认一种“游戏规则”,这种“承诺”或“游戏规则”构成了吉尔兹所说的“地方性知识”[6][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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