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体制性障碍 ——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 |
|
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引发了政府失灵。这种失灵主要表现:一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以产权的所有者身份通过各种名目(如三提五统)去收取“经济租”(Economic Rent )。马克思认为,私有制下土地所有者会要求土所有权在经济上有所实现,这种实现的形式就是地租。社会主义条件下,土地的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基层乡镇政府、村委会有理由去要求这种实现,他们有权向土地的使用权的拥有者——农民征收经济租”。(张岸元、白文波,2000)这种经济租的外在表现是“三提五统”,而“三提五统”的一些古怪名目实在是令人不敢恭维(如“民兵训练费”,“基干民兵”早在十多年前就已销声匿迹了,再收费何理之有?),现在将各种费集中为税,这部分税其实质还是“经济租”,而且是将这种经济租合法化、明确化。这种土地产权制度是乡镇政府农场化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官员以国家权力为名侵害农民利益的制度条件。例如50年代推行合作制——集体化,现在则是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这些都造成了惨重的制度成本代价。”[④]所有权缺失,使农民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无力抗拒,利益时常受损,农民有限的收入经常莫名其妙地被收走一部分。二是政府和村委会可以用法律手段从农民手中合法或不合法地“征用土地”,时常引发土地权属之争。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保不住自己的土地,就会引发上访、围攻政府等事件,恶化党群关系,使政府无法实施治理,农村社会稳定也会成问题。三是土地资源的有限以及土地细分化,农民调整产业结构缺少内在动力。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通过对发展中国的农民进行考察后得出“农民也是经济人”的结论。其含意是指农民经过世代耕耘,已经对自己的土地资源实现了自认为最为理想的配置,仅靠内在动力很难改变其种植的方式。要想产业化,实现增产又增收,必须要有外生变量的介入,如实现产业化,农民种什么就能卖什么,而不是种什么,什么就卖不出去。 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也引发了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一是土地逐渐福利化。现行的土地分配是以自然村为基础,以村在册户口为依据将土地分成若干等级,然后平均分给每一位农民,这种做法的客观结果是将土地福利化了。这种土地的分配方法造成农户土地十分分散,按土地的肥力将土地细分成一小块一小块,以达到绝对的“平均”。同时排除外来者的介入,土地只限于自然村之内进行分配,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土地转让外来者承包也不行。土地福利化使土地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这对农村社会的稳定是很必要的,但是限制了市场调节功能,使土地不能体现市场原则。“一个农民在对小面积土地进行耕种时,如果经过成本——收益分析后,收益很小甚至成本大于收益,他就会考虑将土地的承包权转让出去,如果土地的承包权不允许转让,他可能就干脆将土地抛荒。” (蔡华,2000)土地的福利化,不利于农业生产,也不利于农民增收。二是土地经营无法形成规模。农民收入增长要靠土地的规模化生产,由于土地面积是有限的,粮食增产也是有限的,因为一亩土地上总不能再“放卫星”产出十万斤粮食来,所以只有靠土地集中到某些种粮大户手里,实现规模化、现代化生产,通过降低成本来实现增收。现行土地产权制度无法是按人口均分土地,而不是按生产能力来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与专业化社会化的大生产相冲突,无法实现大生产,分散的细小的土地不利于生产的集中,降低成本这条路走不通。三是土地不能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其它生产要素也无法进行农业部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作为生产要素计入农业的生产成本之中,也不能像其它生产要素一样进入市场,反过来其它生产要素(如金融资本)进入农业也受其影响,这种一来农村倒像成了一个封闭的王国,封闭的状态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市场力量无法引导农民增加收入。
2.政府与市场交叉失灵的表现之二:村务管理的失效性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从其设置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管理农村公共事务,但是我国大多数村委会的职能趋向于乡镇政府职能在村的延伸,村委会在不同程度上成了乡镇政府在村的执行机构,村委会的工作重点更多地放在收取农村的各种税费上,村委会成了乡镇政府的代言人,而非代表村民,村委会的角色出现了错位。这种角色错位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村委会成了农民的相对面,而非利益共同体。 村务管理的失效一方面导致政府失灵。其一,从村委会方面分析,村委会应代表村民利益,管理村民的公共事务,这是其存在的理由,但是村委会由于职能的错位未能很好地代表村民利益,当村民利益与乡镇政府利益出现冲突时,村委会往往站在政府一边。由于村委会更多地与乡镇政府利益绑在一起,当村民要求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时,政府也难以代表村民、为村民说话。加上,村委会财务支出很大一部分就是招待乡镇干部下乡的费用,许多村委会财务亏损最为重要原因就是在“三提五统”未能足额收取时借债上交乡镇提留,所以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更体现为利益的共同性。一个不能很好地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会,很难想象能真正管理农村公共事务,这就是当前许多地方农民对村委会的支持不高,甚至抵触的主要原因。村委会失去了村民的支持,又失去了村民的制约,因此,即使村委会真的为村民做好事办实事,有时也不为村民理解。在这种环境下,农民减负和农民公益事业的发展缺少能带头的组织力量。其二,从村委与村党支部关系来看,村支部主政的局面非常普遍,村委会得听村支部的。村务与党务不分更加剧了政府失灵,因为村支部的活动村民无权干涉,[⑤]而村支书必须听命于乡镇党委,否则村支书的位子就坐不稳(金太军,2000)。这种局面的存在,加剧了农民与政府的权利失衡,农民的利益难有保障。一旦赋税过重,农民无法实现利益保护,在生存遭受威胁或比较收益太低的情况,农民宁可离乡外出打工或盲流。村务管理的失效另一方面导致市场失灵。农民收入增长,需要有更多的投入,但是土地产权制度阻碍了外在资本的流入,农业投入只靠农民自己投入。村委会在组织农民生产基础设施投入方面,应该起到重要的作用。修公路、修水利,这都是保证农民收入的重要的条件。这些公共物品存在“搭便车”现象,仅靠个别农民无法实现。长期以来采取的“三提五统”就含有公积金、公益金和乡村道路建设费等,但是“三提五统”实质上是“经济租”,早就被作为乡村组织行政管理费花完,公路、水利这些有关有利于农民收入增长的基础设施的修筑还需要农民进一步投入。村委管理的失效,农民不愿进一步投入。市场规则讲究有投入就要有收益,但是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外部市场因素无法介入,因为收益者是农民,投入者无法从中得到收益。村委会收取了农民的投入费用,却无钱投入,即使有一定的投入也没有理由再获取收益。因此,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不会投入,村委会无钱投入,农民不愿投入,外在力量无法投入。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础设施在沿用了原农业社的设施之后,就一直投入很少,基础设施条件越来越差,农业生产的条件不能保证,一遇天灾就减产歉收,收入也随着减少。 3.政府与市场交叉失灵的表现之四:社会保障的滞后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