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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前提。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强有力的领导还突出表现在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中。在选举期间,每个村都要成立选举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村党支部的成员组成,诸如选举工作人员的确定、选民资格审查、侯选人资格审查等,都由领导小组执行。因此村党支部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是非常直接和有效的。我们在调查中有一个强烈感受:村党支部是村委会选举的直接发动者、组织者和指挥者。在现阶段的农村,这无疑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有少数村党支部却违背法定程序,干预、控制选举过程。例如一些村党支部在村委会正式侯选人确定过程中,仍采用或变相采用所谓“引导”和“酝酿协商”原则,以保证合乎其意愿者当选。
我们曾在江苏苏北某村看到一份村选举领导小组制定的章程,清清楚楚地在“协商原则”条目内写道:“非经酝酿协商,不得确定正式侯选人”,“村选举领导小组应向选民反复宣传侯选人条件,做好引导工作。”“筛选出能得到多数选民接受的人选”。再看“协商正式侯选人办法”:“一是如果提名侯选人数与正式侯选人数基本一致,可以采用由上而下的方式,即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根据提名情况提出正式侯选人初步名单”;提交村代会、村办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直至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为止”;二是如差距较大时,由下而上,即将提名名单“交各方组织村民酝酿,并各自提出第二轮初步侯选人名单”,“选举领导小组再交村民反复讨论协调”,“直到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见为止”。结果怎样产生?赫然写道:“但最终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决定,并报镇选举指导小组。”这种做法不仅直接违背《村组法》第十一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而且也直接影响到选举的效果,造成选民对选举及正式侯选人的不信任、失望,从而造成对村民的侵权。因为它名曰“协商”,实质上是村选举领导小组领导貌似经过民主的选举程序确定自己的意中人过程。
更有甚者,可以直接否认或更改村委会选举结果。如河南省安阳某村1998年 9月16日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1508名选民在乡干部的监督下进行投票,村民史全来和郭文学分别得票859张和763张,村党支部书记、换届领导小组组长当场宣布两人得票均已超过半数有效,分别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正副主任,乡换届领导小组组长通知他们第二天到任工作。但22天后,村党委书记又宣布他们的选票有问题,暂停工作。10月24日,复核选票,有关负责人将画圈不圆、圈没封口的选票都算做废票,使史全来比原来得票少39票,郭文学少25票,结果史全来仍以超出半数当选,郭文学少25票,结果史全来仍以超出半数当选,郭文学以17票之差落选。11月6日,该村进行第二次“村选”,一差额候选人及其亲属采取了事先扣选票、买选票等违法行为使其以790票当选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但若把这种领导核心等同于“包揽”或“随意干预”,那就有失偏颇了。在现阶段的相当一部分农村,村里一切事务仍由村党支部书记(往往通过村委会)拍板,村委会独立活动空间很小,其依法享有的职权难以履行。村民也就难以通过村委会这一基本的自治组织形式参与村内事务的管理,这必然影响村民自治的质量和成效,也直接影响村民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我们在调查中也曾不止一次听到村民埋怨:“二把手(村委会主任)选来选去有什么意思?谁都得听书记的!”其抵触情绪溢于言表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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