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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村民
在村落场域的三重权力结构中,第三层权力是村级治理的最终所有权,它理应掌握在广大村民手中,但又必须委托给村庄精英们特别是体制内精英行使。从法理上看,村民与精英的权力委托代理关系应该是村庄场域三重权力良性互动的基础,是削弱村庄精英和国家权力的最终依托。但在实践中,村民对村治的所有权往往落不到实处。目前农村市场经济细碎、分散,农民在市场中难以体会到自己的力量。虽然农民在经济上是市场自由的主体,在政治上村级自治权力的授权者,但与这种高度自由相伴而来的则是市场风险带来的经济脆弱性,农民自我意识的不断提高与压力体制下不断扩张的乡级政治,村民组织在利益分配上产生了矛盾,这给村民带来了不安全感 。同时农民接受政治信息较少,利益渠道狭窄,社会关联链条过短,组织化水平偏低,这又进一步增加了他们在村级公共事务中的无力感。 此时,普通村民倚赖的只有令他们既爱又恨的村庄精英们。特别是鉴于目前不少地方农民与村委会之间存在的“代理矛盾”,而这些精英无论是体制内的还是体制外的,都正在从农民集团中分离出去,普通农民变得分散、弱小。当然,我们这里排除强社区记忆、强经济分化村庄里的村民,因为这类村庄的强大是体制内精英们由于其国家代理人意识较弱,而大多成为村庄秘密的守护者和村民利益的庇护者。即使在强社区记忆、经济分化不明显的村庄,如果体制内精英们更乐于作为乡镇在村庄的代理人,此类村庄的个体普通村民也是显得弱小的。这时,普通村民在制度安排中已处于无助的地位。普通村民事实上不是新生产力的代表者,不是创新的直接动力,他们只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变量,他们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才得到重视。如果没有其他力量的支持,普通村民从总体上是无力对抗村庄的治理精英们,即党国印笔下的“乡村权势阶层”。村庄精英们控制着普通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源,还控制着他们赖以生活的信息资源等。各阶层都会对普通村民产生道义上的同情,但一旦有了利益上的考虑,普通村民又极容易成为被牺牲者。 当然近几年来,由于《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和贯彻实施,特别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进一步完善, 农民作为政治人的权力和权力意识以及政治参与技能都得到前所未有的增强,村落场域三重权力结构非均衡状况正逐渐改变。可以预料不久的将来,在广阔的农村社区,三重权力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动态平衡将为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政治平台。
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夏季卷。
桂勇:《政治现代化——国家力量的增长与强化》,《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3期。
J.Oi: 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1989.
崔之元,《“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王强,《中央、地方、民众:村民自治决策过程的三层分析》,《开放时代》,2000年第1期。
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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