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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中立与公共善
自由主义者不同意社群主义者关于政体应当是由单一公共善整合的亚里士多德式政治理想,坚持认为政体不能是一种社群,因而必须保持价值中立。这就表明自由主义者一般不接受至善论,特别是社会至善论。所谓国家中立,也就是要求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必须在不同的善的观念(及信仰)之间保持中立,不提倡一种善而反对另一种或另一些善观念。正如加拿大政治哲学家吉姆利克(Will Kymlicka)所指出的:"当代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所强调的"中立"--国家不应当奖赏或惩罚各种有关好生活的特定观念,而应当提供一种中立的构架,使人们能够在此构架中追求不同的和有可能冲突的善的观念。"[6] 而自由主义的一些批评者则把国家中立论与个人主义联系在一起,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作为自由主义者的吉姆利克认为这些批评是对罗尔斯的误解,但他本人则提出一种不同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解释。
在吉姆利克看来,一种基本的区分是结果性的中立与论证性(程序/目的)的中立。"第一种要求政府政策的结果保持中立;第二种要求论证政府政策时持中立立场。"拉兹认为罗尔斯持有结果中立论,但吉姆利克认为并不尽然,因为罗尔斯理论中的两个信条表明他不会同意结果中立论。一是对公民自由的尊重将必然具有非中立的结果,如言论和结社自由使得不同的团体追求并公布其生活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生活方式都是同等有价值的,某些方式在吸引或维持追随者方面存在困难。由于个人可自由地选择相互竞争的好生活的观念,公民自由便具有非中立的结果--看来它们创造了理念的市场,一种生活方式在此市场上的表现取决于它能为可能的追随者提供的善或产品的类型。因此,在自由的条件下,令人满意的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将会驱逐那些没有价值和不令人满意的生活方式。"[7] 这就是说,吉姆利克坚持存在这样的政府政策,它执行的结果是非中立的,但它的论证或目的却是中立的。显然他能够接受此类论证或目的中立而结果不中立的政策。
可见存在着不同的中立方式,自由主义者对其的论证也有所不同,但平等的前提是基本的论据。自由主义者要求国家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实际欲望而不是国家认为个人应当具有的欲望。实际愿望与理想毕竟存在着距离,即使是国家也不能把自己的理想强加于公民,即强制推行自己的理想而忽视其公民的实际愿望。德沃金则强调,自由的平等理论假定,政治决定如果是可能的,就必须独立于任何关于好生活的特定的观念或是赋予生活以价值的东西。"由于一个社会的公民的观念各不相同,政府如果喜好一种观念而排斥另一种(或者是因为官员认为一种观念是内在地优越的,或是因为一种观念由更多的或更强大的团体所持有),那就不会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自由主义的内在道德是关于平等的理论,它要求在对生活有价值的不同理论之间保持中立。[8] 拉兹则强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反复坚持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试图评价关于善的不同的观念之相对的优劣,认为"好生活的理想之实施与促进尽管本身具有价值,却不是政府行动的合法的事务……政府行为应当对好生活的理想保持中立。"[9]晚年罗尔斯也在其《政治自由主义》中反复强调中立的、自由站立的公共理性是超越任何具体的善的观念的,因而为中立的国家政策提供了证明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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