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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者关于国家中立的另一个理论前提是自由或自主对善的优先性。自由地生活要比按照善的观念来生活更为重要。吉姆利克提出了所谓"认可的限制",即非中立的政策是自我毁灭的,因为这些政策让人们过自己不能认可或同意的(因而是无价值的)生活。至善主义的非中立国家的代价即在于,它是压迫性的和侵犯性的国家;它导致不同团体间因冲突而出现的社会不稳,因为此时的善已经进入政治议程,或者说,"国家至善主义提升了与之相关的独裁体制的可能性"[10];它还有犯错误的危险,因为官方的善的观念并不比任何个人的善观念具有更好的基础,官方与个人一样有可能出错。官方若垄断了一种思想或信仰,有可能比较高明,但也可能极其荒唐(如纳粹政权);倒不如市民社会多种信仰和善观念并存,倒还可以有个互相竞争和牵制,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全盘皆错的局面。更重要的是,自由竞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般不会退化,而会不断进步。
三、文化多元论
当代文化多元论与所谓族群和解问题联系在了一起,尤其是在像美国、加拿大等多民族组成的国家。从古代希腊开始,政治哲学家即已设定社群的民族或族群的同质性。但现代国家大多不是单一民族组成的,因而也就存在着非常重要的族群和谐的问题,由此而发生了领土分裂主义与统一主义的冲突。与多民族国家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存在着具有明显特征的稳定的群体,其成员及其他群体的成员均可以借助于共有的种族、宗教、民族性、语言、文化或历史而识别他们(比如印弟安人、加拿大法语区的居民等)。赞同维持这些群体的因素有:种族偏见或仇视,来自保持其传统、"回家去"的压力,有限的个人流动性,族群认同的持续的重要性,族群可见的外观。
人类一直存在着族群和谐或同质性的理想,包括共和主义的理想,希望其公民除了构成政体或城邦成员的认同特征以外不再有其他的认同特征,即只认同于共和国而不维持其族群特征;同化主义或统一主义的理想,少数族群必须服从主流社群的认同特征,同样不再强调自身的族群特征;多合一理想(也就是美国的理想),即整体文化是不同亚文化的大熔炉,或者仍然保留了亚文化,但存在一个主导或中心的文化,如美国的"色拉盘"的比喻。诸如此类的理想一直吸引并鼓舞着志士仁人们为族群和谐而奋斗,他们希望种族和族群的差别不应成为冲突和悲剧的根源。
但这仅仅是族群和谐或同质化的理想,还有一些理论家包括自由主义者公开承认文化多元论,认为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但文化多元论不仅不排斥而且有助于族群和谐。这包括弱多元论与强多元论。弱文化多元论的前提是,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政治与公民权利,它强调非歧视的政策,官方鼓励并保护相互容忍差别的政策。可见弱多元论坚持公民平等,同时要求族群间无论强弱均不得相互歧视,而且必须容忍生活方式的差别,求同存异。这种多元论主张保留一个单一的公共领域,其中所有的公民是平等的,同时在私人事务中对多样化保持宽容。它实际上认可一种文化的自由市场,各种文化相互竞争,根据其所获得的认可和支持而生存。当然,最终结果是否会出现弱者更弱,强者更强,则是这种弱多元论所不予计较的,一切听由文化的竞争结果而定,因此它并不专注于提升少数派的权利。
强文化多元论则有所不同,它强调少数族群的权利,认为应当采取一些积极的公共步骤以保护各个特殊族群的权利。这就包括对于少数族群的特殊政策,比如在法律和经济层面采取一些有差别的分配方式:减免负担和特殊的优惠;在政治和宪法的层面则实行合作主义,如承认特殊族群在政府结构中所拥有的地位,即给特定的少数族群预留政府职位。这是一种合作行会式的民主体制。当代的一些自由主义者赞同强文化多元论。如吉姆利克在《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一书中认为,文化上的成员资格是一种首要的社会善(利益),因为它是选择和认同的情境基础。因而需要对平等原则实行(基于少数族群权利的)某种补充或修正,使得一种文化上的少数派之处于相对劣势的成员能够也享有这种平等权利。举例来说,如果少数族群操持不同于多数人的语言,他们就不能在一般学校里受到正常的教育,这时候就应当实行某些特殊的补偿措施,如设置可使用专门语言的学校,或者开设专门语言的班级。还有为某些特定的少数族群学生降低入学的录取分数线。这实际上就包含有某些逆向歧视的意思,即与矫枉过正的原则来处理习惯的或传统的方式,以补偿某些特别的少数族群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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