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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遍主义
一般而言,自由主义者持有文化多元论与普遍主义相一致的观点,即承认各种文化具有自身存在、维护自身特征的权利,但同时也承认关于个人权利和平等自由等基本前提的普遍性,反对以具体文化的特殊性否认普遍人权等在最基本的共识基础上的人类共同性。
社群主义者从元伦理的角度批评自由主义者是一种普遍主义者,但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政治哲学应当是特殊主义的。这种批评是否意味着自由主义者永远也不能从全人类的角度、以一种普适的眼光来进行文化和政治哲学的评价呢?西方的政治理想是否永远只是西方的,在任何方面都根本不适用于具有自身特殊的文化传统的非西方社会呢?当今人普遍以平等的自由和个人权利来进行文化批判时,谁能说这只是西方的政治理念呢?不是一些人也从孔孟的学说、从佛教和道家学说中找到了关于人际平等的某些理论依据了吗?这些究竟是偶然的巧合,还是人类所共有的某种超文化的普适理想?能够说东方人追求的平等和民主只是东方的,而与西方人曾经追求过的全然无关吗?对这些问题社群主义者以特殊主义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对当代的政治哲学来说,像罗尔斯这样的规范性的正义理论是否具有普适性?罗尔斯本人没有把自己的理论绝对化,认为它可以适合于所有的时代、所有的社会。他在1970年代初发表《正义论》时已经强调这一理论只适合秩序良好的社会,即适合具有某些基本经济社会条件的现代社会,当然不适合极端的专制社会或物质非常匮乏的社会。但罗尔斯从来没有说他的理论的规范性权威是特殊主义的,不具有普遍意义。他相信,任何立志于建立文明的正义社会的人们都会与他的理论产生共鸣。因而他试图寻找一个正义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这个支点就是有关人的观念,这个人既不是至善论者,也不是先验论者,但也不是只针对某个具体的特定的社会。所以,罗尔斯总的倾向是相信有一种普适的正义理论,但他也排除了一些极端的社会。只是就人的本性来说,他相信有类似原始契约和自然法这些普适的东西。十多年以后的1985年,罗尔斯观点虽有所变化,他虽承认一种正义观念是取自、产生于"我们的社会"之内的观念,但仍然不同意沃尔泽(Michael Walzer)的特殊主义,而认为存在着普适的基本规范性原则。他强调政治哲学不只是对一个社会共有的各种理解的简单解释,也不是"由深植于我们的价值观中的冲突所驱动的",而必须使用抽象。[12]
也有分析家认为,罗尔斯从1970年代初坚定的普遍主义者转向1980至1990年代比较倾向特殊主义。这主要是指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不再强调由基本信念整合的社会,而是强调多元论和宽容。但是,他并没有走向特殊主义。因为他仍然坚持各种合理而广包的综合学说之上的重叠共识,他仍诉诸普适的公共理性。特别是他在对宽容的论述中仍然保持了自由主义之区别于社群主义的重要的内容。社群主义者无法证明宽容,因为他们在跨文化和跨社群的范围内无法说明道德判断何以可能。简明地说,宽容至少有三方面的因素:(1)不同意A(可能是一个人、一个观点,也可能是一种做法、制度、活动等),(2)有能力改变A,但是(3)拒绝改变A。社群主义的问题在于(1),即能够说不同意A,却不能说这种不同意是可以证明的,因为跨社群之间存在着不可通约性。
为了说明普遍主义命题,罗尔斯还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论证了自由的政治社群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社群是由一种综合学说整合起来的结合体,一个社会则是由共享的宗教、哲学或道德的综合学说所支配的社群。[13] 然而,"合理的、广包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的多样化"是"民主的公共文化的一种恒久的特征"。在自由体制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保障的政治和社会条件下,迟早会出现这些相互冲突的无法和解的广包学说的多样化并得以延续。[14] 这就是说,人们可以就自己所信仰的广包学说而不能相互说服,各方均坚持自己的真理,但社会却仍然可能在保障言论和信仰自由的宪政之下是有序的。所以多样化不是怀疑主义,也不是相对主义,而是少数重叠共识下的多样化。这就是普遍主义与文化多元论之间的合乎逻辑的关系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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