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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家人]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记载了宏恩寺僧明心讲述的一个故事:

  上天竺有老僧,尝入冥,见狰狞鬼卒驱数千人在一大公廨外,皆褫衣反缚。有官南面坐,吏执簿唱名,一一选择精粗,揣量肥瘠,若屠肆之鬻羊豕。意大怪之。见一吏去官稍远,是旧檀越,因合掌问讯:“是悉何人?”吏曰:“诸天魔众,皆以人为粮。如来运大神力,摄伏魔王,皈依五戒。而部族繁伙,叛服不常,皆曰自无始以来,魔众食人,如人食谷;佛能断人食谷,我即不食人。如此哓哓,即彼魔王亦不能制。佛以孽海洪波,沉沦不返,无间地狱,已不能容,乃牒下阎罗,欲移此狱囚,充彼噉噬;彼腹得果,可免荼毒生灵。十王共议:以民命所关,无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祸亦深。惟是种种冤愆,多非自作;冥司业镜,罪有攸归。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其四种人,无官之责,有官之权。官或自顾考成,彼则惟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势作威,足使人敲髓洒膏,吞声泣血。四大洲内,惟此四种恶业至多,是以清我泥犁,供其汤鼎……。[1]

  这个故事的荒诞性是显而易见的。纪昀在此故事之后即说道:“语颇荒诞,似出寓言”。然而,这个故事又有其真实性,其“以民命所关,无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祸亦深。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云云,正是清代社会的客观现实。纪昀记此故事,乃神道设教,也正是针对上述“四种人”的。
  本文要讨论的是上述“四种人”中的第四种人——“官之仆隶”。所谓“官之仆隶”,在清代正式的称谓叫做“长随”,俗称“家丁”或“家人”。“家人”云者,或以为是官之家属。这种按照今天的意义所作的字面理解,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这些人在当时的官员看来,不同于吏和役这些“公人”,而是他们家里的人。但是,这些官员的“家里人”,是“官之仆隶”,不是官员的家属。官员的家属,是上文提到的第三种人,即所谓“官亲”。“仆隶”的意思很清楚,是仆人或者奴仆的意思。清代社会,大户人家使用奴仆是一种普遍现象。乡居和城居的地主,使用仆人耕地种田管理家事;读书士子去赶考,也使用仆人照顾其生活。清朝的地方官使用仆人,与这两种情况同出一辄,但由于地方官与地主不同,所业不同,使用的仆人也就有所不同。清朝的地方官大多是“学而优则仕”,原来一介书生时所使用的一二仆人,做了官不妨沿用,但情况如果仅仅如此,也许就排不进上述四种人的行列。需要指出,清代所谓“家人”,一般就指“官之仆隶”。也就是说,“家人”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的内涵就是官员的仆人。正如纪昀所言,他们与吏役一样,虽“无官之责”,但“有官之权”。他们事实上成了地方行政运作中的有机组成要素。

“官之仆隶”

  《偏途论》云:“‘长随’二字,乃堂官之别名。一二品文官家人名曰‘堂官’,又曰‘内使’。一二品武官家人名〔曰〕‘家将’,又曰‘内丁’。昔宋太祖雪夜访(赵)普,见有堂官一人跟随左右,恭敬至诚,故赐曰‘长随’。后为指挥之职。因此云‘宰相家人七品官’,由此而说。”[2]“长随”之名,是否起于宋太祖之赐,待考。明代有“长随”,但它既不是指挥之职,也不是官员的家人,而是宫中的宦官。赵翼《廿二史札记》云:“长随本中官之次等、受役于大珰者。”又云:“今俗所谓‘长随’,则官场中雇用之仆人,前明谓之‘参随’。《明史·宦官传》:高淮监税辽东,有参随杨永恩婪贿事发,几激军变;又税监陈奉在武昌肆毒,众欲杀奉,逃而免,乃投其参随十六人于江。又《何景明传》:太监廖銮镇关中,横甚,其参随遇三司不下马,景明执而挞之。[3]清代的“长随”与明代矿监税使的“参随”确有相同之处,但其渊源不在于此。 从“家丁”这一称谓,似可看到其直接的渊源。所谓“家丁”,原指将帅的亲兵。明代中后期,将帅镇边御寇,多用家丁。[4]此风清代承之。从康熙年间限制地方官员多带家丁的情况看,清代初期官员蓄用家丁之风极盛。康熙二十五年(1686),御史刘子章条奏外官禁止多带家口。下部议。议准:“外任官员,除携带兄弟、妻子外,汉督抚带家人五十名,……汉督抚有管兵之责,如有多带者,令其自行陈请。至旗员有边疆差遣之事,非民官可比,督抚所带家口,不许过五百名”。[5]这是清代首次对官员携带家丁作出限制。然而,即以五百名为最高限额,[6]督抚家丁的队伍已然庞大。
  与明代相比,清代官员带用家丁发生了两个大的变化:一是普遍化。不仅肩负军政之职的封疆大吏如总督、巡抚者带用家丁,司、道、府、州、县等所谓“民官”也都带用家丁。在康熙二十五年的“议准”中,这些“民官”都有相应的家丁名额。其中“藩臬带家人四十名,道府带三十名,同知、通判、州县带二十名,州同、县丞以下官员带十名;……(旗员)司道以下等官所带家口,照汉官加一倍”。[7]二是行政化。将帅的家丁,在战乱之时,与将帅“协力并心”,乃至“与寇搏战”;而“承平之世,将领皆雍容裘带,岂复招练壮勇而为家丁?即其所选用亲兵,亦多取韶美便捷者,以给使令”。[8]这是将帅使用家丁的一般情况。而当承平之世,职在军民两政的督抚,日常的职责则主要侧重于“民政”,其所用家丁也就随之转变职能。司道以下的“民官”,其职责本在治民,所用之家丁也就以协助其治民之事为主。动乱之时,也有“民官”率民壮以至于家丁,抵御“寇盗”的情况,但这是因事而起,非其常规。地方之官以征收一方之钱粮和维持一方之治安为职责,其家丁的作用也就在其中。王植说:“长随非在官之人,而所司皆在官之事,乃胥役所待以承令而集事者也。”[9]其所司“皆在官之事”,故其为州县衙门的行政人员;其系“胥役所待以承令而集事者”,故其为官员与吏役之间的一个行政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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