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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正好有一个类似的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当时,在戈比蒂斯案判决的鼓励下,西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法律,要求学校通过有关课程和课外活动加强孩子们的爱国主义教育,据此,教育局要求所有公立学校的学生和老师定期背诵效忠国家的誓词和向国旗致敬。学生如果拒不服从,将受到开除的处分。有7个来自耶和华见证会信徒家庭的孩子为此被学校除名,学校当局甚至威胁要把他们送到少年犯教养所。
面对学校当局的专横行为,家长们不服。其中一个叫沃尔特· 巴内特(Walter Barnette)将案子告到当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因为他的两个女儿都被学校除名了。由3位法官组成的法院判定,拒绝向国旗致敬的行为合法,原告胜诉,公开挑战西弗吉尼亚州国旗致敬法和戈比蒂斯案。这样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注意到由于最高法院法官立场和构成的变化,至少会有4个大法官反对原来的判决,这就为推翻这个恶劣的先例提供了可能。当地教育部门当然不服,遂上述联邦最高法院,这正是最高法院求之不得的。于是,立即受理。该案正式名称是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内特(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1942),通称国旗致敬第二案。
四、言论自由含义泛化 法院判决影响深远
虽然该案的法庭辩论在1943年3月11日就结束了,但最高法院却有意选择6月14日--美国国旗日--这一天作出判决,它以6比3的票数决定维持地方法院的原判。这一判决的结果与三年前正好相反,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立场改变得最快,也是最彻底的一次。法兰克福特仍然固执己见,发表了长达24页的异议。在这两个国旗致敬案上的立场,使他完全疏远了他在美国公众自由同盟中的哪些老朋友。
新任大法官杰克逊起草并宣布的多数意见则成为美国宪政史的华彩篇章。与戈比蒂斯案围绕着宗教自由原则不同,法院这次换了一个角度,从言论自由原则来展开论述。这样做,既重申了言论自由这一最重要的公众权利,又可以避开这些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的信仰是否真诚的难题。
杰克逊称,向国旗致敬"是一种言说(utterance)的形式。象征表达(symbolism)是原始的但却是有效的传递思想的方式。使用国徽和国旗来象征某种制度、观念、机构或个人是心灵沟通的捷径"。[13]由此看来,法院实难认可一种强制性的言论表达形式。"如果维持强制性向国旗致敬的话,我们就必须说明《权利法案》--它保证个人说他想说的话的权利--允许公共权力来强迫个人说他并不想说的话"。而这显然是违反言论自由原则。[14]
同时,杰克逊还巧妙地提出了一个新观点:即一向被认为只是约束联邦政府的宪法第1修正案,同样也可以约束州和地方政府。在戈比蒂斯案中,最高法院表示它无权"成为全国的教育局",即公立学校的国旗致敬问题只是各州教育局的专属管辖,法院不能干预;但现在,它却明确表示:"现在第14条修正案已适用与各州,保护公民反对各州政府和它的所有机构,教育局也不能例外"。[15]
这一判决的重要性在于它再次突出了公众权利的神圣性。杰克逊强调,"《权利法案》的根本目的是,使一些基本权利远离政治纷争所引起的难以预料的变化,把它们置于多数人和官员无法触及的地方,并把它们确立为由法院来处理的法律原则。个人的对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是不可以诉诸于投票的,它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16]
政府当然可以采取劝说和树立榜样的办法来促进国家团结,但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想用强制的办法来到达这一目的,而这将产生非常危险的后果:"那些强制办法消除异议(coercive elimination of dissent)的人不久就会发现,他们实际上正在消灭异己(exterminating dissenters)。舆论的强行一律只会导致墓地才有的寂静。"[17]
最后,杰克逊充满诗意地指出:"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是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还是其他舆论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官员,不管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也无权用言语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他们的信念(faith)。如果有什么情形允许这一例外,那么,我们现在决不允许它们发生!"[18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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