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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从而为包括民主法制建设在内的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理论指导。在民主法制方面,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科学地阐述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法制建设的方针、法制发展战略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从而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实践证明并将进一步证明,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21世纪。
  (二)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局面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指出,全党全国人民“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这是近20年我们党最可宝贵的经验,是我们事业胜利前进最可靠的保证。”(注:《十五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18页。)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近2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基本经验,也是今后我们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局面的根本保证。我们的法制工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就是要以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中心任务,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建立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明确和严格审查市场主体资格,确认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规范和约束市场行为,保障和控制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预防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惩罚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为继续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推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发挥强大的推动作用;就是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建立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法律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政治权利,保障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发挥强大的推动作用;就是通过制定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法律体系,健全教育科技文化管理体制和制度,保障人们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市场,为深化文化教育体制改革、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发挥强大的推动作用。
  (三)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改革开放近20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已基本上有法可依。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存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如发展市场经济急需的证券、投资方面的立法。其次,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很多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不高,漏洞很多,可操作性差。最后,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首先,要逐步转变主要依靠多立法来完善法制的思路,走主要依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之路。其次,要逐步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下放矛盾,而是要面对矛盾,经过多种意见碰撞、甚至激烈的争论,提出正确、合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再次,要逐步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要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最后,要改变先改革后立法的做法,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当前,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的措施,特别是要采取分析典型案例、总结实践经验与广泛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立法方法,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有重大漏洞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完善、补充或废止,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立法的整体协调水平、完善程序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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