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承认台湾问题的特殊性,以创新思路,充分发掘一国两制的资源,尽快推动两岸统一。我们必须意识到,台湾的回归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回归能提供更多的利益和资源,更大的发展空间。
双方可以对“一个中国”的国家形式进行探讨。国家形式是国家的外在形态。国家的历史形态是历史经验的结晶。它应该随着时代与情势的变迁而不断创新其形式,以便解决国家主体部分与特殊部分的关系,以及权限划分和由此产生的相互关系。既然解决港澳问题已经突破了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吸收了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某些特征并加以扩展,那么,根据台湾的实际状况,可以进一步吸收和扩展复合制国家结构的某些特征,由双方共同创造一种崭新的国家表现形态,台湾应在对内和对外方面被授予更多的主权权力。
在这一框架下,台湾可超越港澳的高度自治模式,享有完全自治和自主组织权,保持原有的实际架构与运行机制,自行选举其领导人,独立行使权力,可以拥有自己的军事力量,负责自身的防务,并以两岸商定的适当身份和方式广泛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以及在各国设立代表机构开展领事业务等。这就可以确定台湾独特的国际法律人格,保证台湾独特的国际法律地位,以及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这一点对于台湾拓展国际空间具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台湾的这种国际法律地位的形成与持续,至少需要三个条件,第一是台湾的经济实力和国际交往能力;第二是国际社会对台湾地位的认可与接受;目前最关键的是第三个条件,即台湾在一个中国框架下被授予的国际交往的权力。
台湾的完全自治权就是完全自主治理的权力,是被授予的一系列主权权力的法律标志,这意味着,台湾在其权限内是完全独立的,其自主性表现为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不受干预性、决定效力的终极性、以及施政手段的可选择性。
台湾在完全自治之外,还可根据适当办法选出代表参与国事。总之,两岸通过和平谈判求得中国的统一,双方不再为对抗消耗大量资源,在稳定与安定的情势下,互相取长补短,共同谋求发展,台湾能获得更多的资源、利益和空间,有百利而无一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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