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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动物道德地位说_哲学论文
1.序论

如同在哲学的其他诸多领域里的作为一样,康德在伦理学分野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他的学说对其后伦理学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他的义务伦理说直至今天在全部伦理学中,成为十分活泼的研究对象。在他的伦理学基础上,一系列新论接踵登场。尤其是他的后批判时期之《道德形而上学》后半部分关于"道德理论的形而上学基础"以及整理听课者笔记形成的《道德哲学讲义》,相当详尽地为各种类型的义务分了类,并与诸多具体的道德问题相联系,展开了论述,由此,我们可以解读康德诸论,并且对现代社会伦理学与运用伦理学的一系列问题与康德的学说联系起来进行讨论。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意欲考查康德关于动物的道德地位与动物解放的问题的思想。这些问题是现代环境伦理讨论的重要问题。

本文的展开次第如左:第二节以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以下简称《基础》)及其它有关伦理学论述为中心,考查康德的基本思想。本节集中讨论康德关于动物的非人格存在、不作为直接的道德关系对象、但人类对动物背负间接义务的思想。第3节,基于上述讨论,介绍波德迪(A·Brodie)与皮布斯(E·M·Pybus)对康德的解释与批判。第4节,考查列根(T·Regan)对上述二人的批判及其以康德为据,确保动物权力的主张。第5节,整理上述诸论,指出康德动物伦理思想的特征与局限。

2.康德的基本主张

众所周知,在康德,具有理性的人,也只有人才能成为被尊重的对象,成为道德关系对象。用康德语说就是只有人格体才能以目的自身成为接受对象,成为对我们自身的道德行为,以某种方式加在限定的根据。

那么,动物是否可以人格化,成为道德对象呢?康德首先断然否定动物可以人格化。在《基础》中,先于人格尊重之"目的自身定式"他指出:"人以及一切理性存在,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种种意志作为手段任其作用。非但如此,对自身以及对其他理性存在的一切行为,总是要同时被视为目的本身……一种存在如果是无理性的,它只具有作为手段的对象化价值,只堪称为事物。相反,理性存在叫做人格。这是因为理性存在的规定中包含了自身的结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4,428)以此为基础,康德提出了著名的"目的自身定式",即"你于你自身人格或于一切人的人格方面,不可将人性只使用为手段,而要同时总以之为目的本身。"(同上,429)

可见,康德完全不把动物看作目的本身,作为目的本身受尊重的只能是理性存在。在康德,可以把握的唯一的理性存在只能是人本身,动物则是不具人格的事物。按"目的自身定式"规定,"人性(Menschheit)"是"理性存在所具有的理性化之本性"。动物不具有这种本性,它们是只具有手段价值的事物。由此出发,动物无法成为限制我们道德行为的任何根据,不能成为任何道德的思考对象。

康德的这种思想在其《道德形而上学》中有所展开。他将义务详细分类加以论述,在"道德自身概念混同,将对人自身的义务理会为对其它存在的义务"题下,指出:"在理性判断的限定内,人只对人自身(对自己或他人)负有义务。这是因为对某主体的义务,是从那个主体的意志里产生出来的道德强制,承受这种强制(负担义务)的主体,首要前提必须是人格体,而后这个人格体必须是经验对象。……可是从我们的经验出发,除人自身之外,我们无法知道还有别的义务(积极义务或消极义务)对象。所以人对人以外的任何存在都不负有义务。一旦以人对其它任何存在负有义务,这是道德自省概念混同的结果。这种对其它存在的义务,只能是对人自身的义务。"(同上,6,422)在这里前述动物作为目的本身不受尊重的主张进一步引伸认为对非人的任何存在都不负有义务。在他看来任何以为对人以外的存在负有义务的主张,是道德自省概念混同。这里的混同基于一种错误的假定,即将不具有理性能力的存在也看作可适应于道德法则,也即把不具有理性存在当做有这种负有某种直接的义务,就是基于所谓混同的结果,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

动物完全没有进入康德的道德视野,动物只具有手段价值,因此是人可以依自己的目的、必要性、欲求,任意施用的存在。在康德,讨论动物的道德地位是全然无意义的。这如果是康德的全部动物伦理观的话,似与常人以为应对动物施于道德关怀,应作道德评价的看法相悖。

然而,康德关于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在《道德形而上学》与《道德哲学讲义》中,
多处有详细论述,认为人对动物负有间接的义务。首先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考查了常人以为人对非人对象负有义务的看法。他将这种对象分为两类,其一是"非人的"对象,包括无生物、植物、动物;其二是"超人的"对象,包括天使、神等宗教对象。其中关于人与动物的关系,康德指出:"虽然有生命,但与没有理性的被造物比起来,对动物狂暴、残忍与人对自身义务的悖谬,人有义务不那样做。这是因为人对动物残忍,会钝化对动物的苦痛怀恻隐情感,进而在与他人来往时弱化以至泯灭可以施为很大帮助的本性。如果不得已杀戮动物,则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无痛苦地)解决。使役动物,不得超出它的能力范围而强使。只为应付突然事变而在动物身上实验,给它们带来痛苦,尤其是不实验亦可解决的实验,应被厌恶。老马、老犬多年辛劳(如同是家庭成员),人对它们负有间接义务。直接义务则总是人对人自身的。"(同上,6,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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