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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价值观

价值观念到底包括一些什么内容,其基本结构如何?这在我国理论界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有利于说明问题的视角,这里择取几个基本方面进行考察。

 

(一)社会秩序观念(社会理想)

中国的社会转型首先是社会结构秩序的转型,表现为中国社会正在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型社会向法治型社会转型,等等。[2] 与社会结构秩序转型相伴随的,是社会运行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等。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点是家国同构、国家(政府)与社会没有严格边界的政治全能主义结构。这种结构建立在人对自然的直接依赖关系和人对人的从属、支配关系的基础之上。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组织和细胞,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最深刻的底层。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是在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构起来的宗法社会。与这样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社会秩序观念,就国家政权结构秩序观念而言,是以君主高度集权和专制为特征的制度理念;就一般社会结构秩序观念来看,则主要是以“礼治”为特征的观念体系。前者上文已有涉及,这里着重探讨后者。

关于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秩序的定位,费孝通先生载0年代出版的《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了“礼治秩序”的概括,今天看来,这一概括还是较为准确的。“礼治秩序”是“乡土社会”的秩序特征,与现代社会的“法治秩序”相区别。乡土社会是依靠“礼”来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规范的,“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礼”与“法”的不同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的规范是传统,即社会所累积的经验。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个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礼来维持;但是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也就是说,传统的礼治秩序必然为现代的法治秩序所取代,中国今天就处于这一转变过程中。

虽然还不能说今天的中国社会已从“乡土社会”中完全“蜕变”出来,但中国社会的从主流上讲毕竟已步入现代社会的行列;同时要看到,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仍在现实中发生着影响。这是因为,作为一种文化遗留,它以观念的方式在现代的“法治秩序”中起作用,而更重要的是,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很难在短期内打破,因此在狭义的“乡土社会”(农村社会)中,它还实际地发挥着维持社会秩序的规范作用。只是这种情况不可能改变我国社会秩序从“礼治秩序”向“法治秩序”转变的总趋势。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法理的社会,是一个依靠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社会,亦即“法治社会”。在致力于现代化的过程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它要求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和观念变革与之配套。

 

(二)主体意识

从主体意识看,我们可以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主体意识的变化描述为从“身份意识”向“契约意识”的运动。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出的地位。稳定性的社会关系是团体或社会体系造成的。如家庭、民族、政党、等级等,就属造成稳定社会关系的团体和社会体系。因此,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某个等级的成员、官员、平民等等,都是身份。而所有人与非所有热、债权人与债务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作品的作者、专利技术的发明人等等,均不属于身份。

在中国传统的宗法社会中,身份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因为人们生活在层层密密的宗法关系网之中。在这个关系网中,父对于子,夫对于妻,君对于臣,贵族对于奴隶,身份不同,地位有异,身份高贵者可以奴役、蔑视、侮辱、遗弃身份低贱者。“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这种状况,到了近代社会才有了改观,并逐渐被身份平等、契约自由的法治观念和制度所取代。这一过程,在一个多世纪前被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Henry Maine,1822?888)在他的《古代法》中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这一点不用说。我们要说的是,即使是改革开放前,在计划体制下,“身份”在人们的生活中也还是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极端的例子,如“苦大仇深”、“根正苗红”到“地、富、反、坏、右”、“阶级敌人”,不同的出身具有特殊的决定人一生的意义。一般的例子更是俯拾皆是像城里人与乡下人、干部与群众、国营与私营、单位与个人,不同的身份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公”身份具有主宰力和特权,而“私”身份(私人和个人)却不被承认,或是恩赐和限制权利的对象。那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现代阶级,只有各种身份等级,因为现代阶级主要是经济上市场分化的作用的结果,而等级却是由国家权力通过各种手段直接或间接地硬性规定下来的。等级之间存在着不可辨的权利不平等、等级身份也较固定。中国的三大身份群体:干部、工人和农民的划分,显然不是经济方面分化的产物,而是国家政策、血缘地缘关系和一系列相关政策,如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等综合作用的结果。所有制身份(全民、集体、个体),社区身份(城市、乡镇、农村),单位身份和行政身份主要出自各项制度和社会体制所引发的不平等,而非有社会自然分化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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