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这一节里我希望尽力说明哈耶克体系中自由与正义(当然包括公平和平等),自由与道德,以及自由与法治这三对关系。它们虽然是道德哲学讨论的对象,但也常常成为政治哲学讨论的内容。由于知识在道德哲学传统中的地位,我的论述不可避免地从道德哲学角度涉及认识论问题。事实上,哈耶克体系正是从认识沦开始,拓展到社会理论,最后转到人类社会的道德基础问题。 在讨论这三对关系之前,我想先交代—下英国经验主义传统(包括哈耶克)所理解的“财产权利”概念。按照洛克的定义、产权就是自然人求生存的权利的自然延展:生命,自由,财产权(1ife,liberty,possession)。然而当自然人进入社会以后,每一个人就不得不同意限制自己的产权范围,于是生出了上述种种社会问题,提出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任务。当然,这种霍布斯式的把“人”的发展分做“自然”和“社会”两段的理解也仅仅是权宜的、出于理性方便的说法。它曾受到休谟和哈耶克的批评。不过休谟在批评霍布斯的“契约论”之余,从来没有明确提出他自己的可以代替“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哈耶克则发展了休谟的“习惯——道德意识”的演进理性的看法,认为从低级动物到人类社会是文化传统的演进过程,不存在理性虚构的“社会契约”。也正因此,我希望在下一节讨论传统作为扩展秩序的道德基础时,澄清扩展秩序在各个具体历史或社会中的“存在一阐释”意义。 在哈耶克理解的洛克道德哲学里,所谓“非义”就是侵掠他人的财产权利,故没有界定财产权利的社会里既然没有“我的”、“你的”的区分,也就没有相应的正义观念。洛克认为这是同欧几里德几何学一样自明的道理[25]。同在英国经验主义传统中的休谟,对洛克的这个看法持批评态度。他的批评首先针对自苏格拉底以来场尔的视“正义”为“道德”的一部分的看法(苏格拉底与普罗塔哥拉斯曾辩论数种美德并坚认所有的美德都是内在关联的,是道德的成分)。休谟认为道德的基础是感觉,是一种涉及自我与世界关系的幸福感(与美感不同,“美”所引起的幸福感需要超越“自我”)。在这一·点—亡他与亚里士多德和圣托玛斯。阿奎那是——致的,但休摸极为强调世界的不确定性。他认为自我与世界关系的多变性决定了道德感的不稳定性。休谟的幸福理论告诉我们,人的幸福有三个来源:其一,个人对幸福的感觉。如果我感觉我是幸福的,那么不论在别人看来我是多么不幸,我仍然是幸福的。这种感觉别人是无法从我这里剥夺的。其二,个人品质和气质上的优点。这往往成为一个人骄傲的根据,而骄傲是幸福的来源之一。这些品质和气质是别人无法拿走的,即使拿去了也往往立即失去其特征,不再值得骄傲。其三,个人占有的财产。这是一个人创造串福的主要手段。如果我很富有,我就可以周游世界,可以享受最象华的生活和最原始的生活。我可以广交天—厂名士,随时转换我的生活方式。我也可以像维特根斯坦那样把巨额财产全部捐出,为了追求最纯朴的生活。总之,财产总是增加我们选择的自由,从而带来更大的幸福。但是在所有三个幸福的来源当中,个人财产是可以被剥夺的,是可以转移到他人和为他人带来幸福的。因此休谟说,社会动乱的最大根源在于人们互相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一个文明社会必须对这种天然的欲望加以制约。依靠道德是不可能达到这种制约的。如果道德是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道德”,其本意是达到个人幸福的行为方式,那么抢夺别人的财产而追求自己的幸福,在纯粹效用主义者看来是合乎道德的。如果道德是斯多葛学派所理解的“正确理性”推导出的道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么在这个变动不居的世界上,这种道德观念是很难立足的,因为人们尽可以抢夺了别人的财产而不受相应的惩罚。变动的世界意味着“—次性博奔”的囚犯悖论。如果道德是哈奇森所理解的“侧隐之心”(推己及入的道德),那么在变动不居的世界上,人我关系的多变使人们难以建立足以维系社会的强大的对他人的同情心。因此,休谟的结论是,在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上,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必须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财产权利关系,而这种关系不能依赖任何意义上的道德,它只能是超越个人联系和道德感觉的某种秩序。 休谟断言:产权绝不能仅仅依赖于道德。在产权和由于看见产权受到保护所引起的幸福感之间,必定存在一个比道德感更稳定的制度性的东西——我们必须先有正义的概念。正义在休谟看来是不以个人好恶为转移的评判尺度,它是稳定的,超越个人感觉的。像“承诺”—样,“正义”是在各个利益主体间事先约定的基于社会交往的而不是基于自然感情的规范[26]。由此,休谟批评说:“……最明显的一个命题就是:如果不先假设正义和非义,财产权便是完全不可理解的;而我们如果在道德之外再没有动机推动我们趋向正义的行为,避免非义的行为,那么这些德和恶也是不可理解的……这些法则只能发生于人类的协议,当人类看到了遵循他们那些自然而易变的原则所会引起的纷乱”。[27]我们看到休谟在这里援引了他自己批评过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虽然他马上解释说这仅是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我们知道休谟著名的立场是:理性是激情的奴隶(reason is the slaVe of passions)。在休谟看来,理性是无法使我们行动起来的,让我们行动起来的,如洛克所论,是“意志”。又如洛克所论,我们的意志只当我们感受到痛苦时才会产生出来。一个完全幸福的人绝不会有什么“意志”——即要改变现状的冲动。于是休谟接着洛克的思路进一步阐发:理性的作用有二。其—是帮助意志认识到它的行动是否可以达到它要实现的(解除某种痛苦的)目标(这是政治学的领域)。其二是帮助意志计算出达到目标的最佳手段和方法(这是经济学的领域)。社会契约论者的立场是理性主义的,其根源可上溯到斯多葛学派使用“正确理性”的道德哲学(参见注[30])。休谟在其(人性论》卷三“道德学”里也援引了斯多葛学派的观点,不过这一观点与休谟强调“主体与世界的关系变动不居”是不相容的。因为如果两个人只是进行一次性囚犯悖论博弈(相当于变动不居的世界),那么如上述,从正确理性推不出“道德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坑”了你之后,你永远也找不到我。我的理性于是告诉我应当“坑”你。其次,我的理性会告诉我,我如果遵守“道德黄金律”就会被你“坑”一次并且永远找不到报复的机会,所以对我实现自己的目标一点好处也没有。这样,当世界充满不确定性时,从“正确理性”的两个作用推不出“道德黄金律”(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休谟于是提出:必定有着一种超越个人理性而且不以变动不居的道德情感为转移的规则或秩序,成为人类社会稳定的基础。这个秩序既不是理性的个人缔结社会契约的产物,也不是任何道德感觉的产物。如上所述,这个秩序被休谟称为“正义”。在正义观念的基础上才有了财产权利的稳定,从而才有了社会的繁荣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