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哈耶克在反对契约论这一点上比休谟要彻底。从他所持的演进观点看,洛克关于财产权利(不论是以暴力的还是协议的方式确立)是正义的前提的观点是没有错的。另一方面,在讨论秩序与自由的关系时,哈耶克对休谟是高度赞同的。他说:“休谟也许是第一个清楚地认识到一般自由只有在自然道德本能受到基于正义的行为判断或对他人财产的尊重之后才成为可能。”[28]那么这里所说的“尊重”是否又属于道德范畴了呢?我以为是的。哈耶克在同一章里表示过:“财产权利的制度,以它们现存的方式而言,远非是完善的;事实上我们甚至不知道完善的产权制度是什么样的。如果人们要从财产分立获得最大好处的话,他们的文化与道德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演进”[29]。在《自由宪章)里,哈耶克反复论证说:自由文明的艺术性和困难之处就在于许多行为规范只能以道德戒律的形式而不是以法律形式存在,从而在维持日常秩序的同时给个人创新留下余地。其实我所谓“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的提法也是基于对洛克、休谟、哈耶克思想的这种个人理解的[30]。可见在真正的个人主义者(例如上面引述的艾德蒙·柏克)看来,自由、正义(产权)、道德,这三者间的关系,虽然在道德哲学史上极为复杂纷繁,却是理解“自由”概念时不能不给予澄清的。 我希望首先说明对理解自由、正义、道德三者之间关系非常重要的一个语源学事实:在印度一欧罗巴语系中,“权利”、“确当”、“正确”这三个概念同出于大约公元前1500年的一个印度语词——吠陀学派所说的“Ritam”[31]。按照《不列颠百科全书》新版本的解释,Ritam在吠陀学派思想体系中相当于老子和孔子所理解的“道”[32]。人必须通过对宇宙的道或Ritam的“格物”式的理解,方能领悟人自身在宇宙中的地位和意义,方能把握住“德”——正确的人际关系。这是我们能够从现存文献中找到的人类最早的“格物一明德”的道德哲学。对于吠陀学者来说,如果你理解了“Ritam”,你就有了权利去行你要行的事,你就有了孔子“七十,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英语里“right”所代表的这三个不同概念就容易理解了。“正确”(right as truth)是说你在真理知识的意义上正确(你对问题的回答是正确的);“确当”(right as justice)是说你从正确的知识把握了正当的行为准则;“权利”(right as claiment ),从而你有了自由去做你要做的事情,并且别人(由于你的行为的确当性)不会干涉你做这件事的自由(这两点合起来就是西方哲学所理解的“权、利”)。所以“自由”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是和“确当性”或道德联系在一起的。也可以说,在一个人的世界里,无论做什么都不会涉及确当性问题,从而在吠陀学派看来也就没有自由或不自由的问题[33]。哈耶克(《自由宪章))说,我们固然可以认为一个困于灌木丛中的人是不自由的,但那个意义上的自由并不指涉社会关系,从而与我们讨论的自由毫无关系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
|
|
|
|
|
|
|
 |
|